合肥拟规范住宅及建筑物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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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合肥拟规范住宅、建筑命名,并征求公众意见,消除“大、洋、奇、重”等地名。 12月1日,建设部记者

合肥拟规范住宅、建筑命名,并征求公众意见,消除“大、洋、奇、重”等地名。 12月1日,建设厅记者获悉,合肥拟出台新规,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定有望使居住区、城市建筑命名更加科学规范,消除“大、洋、奇、重”等不规范地名。近日,建设部门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居住区和重要地理位置建筑物命名(更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统一本市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标准,提高命名(更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规范性,现予印发。rd 级名称管理。什么是“具有重要地理位置的住宅和建筑物”?根据征求意见稿,是指城市区域内类似地理实体内具有居住、商业、办公、综合服务等较为知名功能的住宅区和大型建筑,其名称可以向公众使用。居住区、重要地理位置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新建住宅项目,产权单位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预批补助,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根据要求,相关标准名称必须符合规定、含义明确、健康、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它是按照a建筑物的性质、功能、规模和环境的实际使用。一般情况下,“世界”、“中国”、“中华”、“安徽”、“合肥”、“庐阳”等名称的使用不得超出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确需使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函。使用该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制字、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禁止使用错别字、自制字、异常字。命名中不得使用奇怪、夸张、歧义的词语,禁止使用“大、洋、奇、重”等不规则地名。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或商标作为建筑物名称。请勿使用外文名称、地名名称或其谐音名称。不得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本市(市辖区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或谐音。鼓励使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具有深厚地域特色的名称。业主或投资者在各类广告(包括网上发布的房地产信息)中必须严格按照其持有的《标准地名使用证》使用通用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改字,不得以“房地产案例名称”、“促销名称”代替通用名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常用地名的,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地名、名称的,未经许可设置、拆除、移动、变更、遮挡、损毁该地名的名称标志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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